楼顶小花园种植违法吗,楼顶小花园种植违法吗知乎
大爷为发展绿化花百万建空中花园被责令拆除,在楼顶发展绿化合理吗?
说到楼顶绿化,作为普通人觉着确实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举措,而且中国地大物博,能人高手在民间,很多的好做法,也的确不按常理出牌,不想各种砖家搞的一肚子臭水,屁都不懂,就会瞎胡搞,折腾老百姓
个人觉得只要不影响到周围邻居,不算违建,在楼顶,又不挡路,毕竟不建也建了,花的都是当事人自己的钱,拆了对周围也没有影响,可是对当事人来说影响太大了,拆与不拆都一样,所以没必要拆!
既然你真的想做科研,那就请你去适合做科研的地方吧,不要站在人民的利益上,还以人民的名义;如果你真心想为左邻右舍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,请你把小区的绿化改造一下,不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占有大家的空间,何况这样的占有,还是建立在危险之上。所有的一切都很简单,因为你所做的一切,都是你自己一个人在享受,而人民一丝一厘都没法涉足。请做了***,就应该勇敢承担,敢于担当,人民不会给你树贞节牌坊,也不背这个黑锅!
其实,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笼统地看,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大爷为发展绿化,花百万元建空中花园,初衷是好,要是盲目乱建,被责令拆除,也在意料之中。楼顶能不能绿化,怎样绿化,怎样才能做到合理、合情又合法,确实需要当事人做许多工作。
再者,楼顶能不能绿化,国家是允许的。但要设计到具体项目,就必须要和整个城市的建筑风格一致,不能破坏原有的格局,不存在安全隐患,在种植改造前提前写好绿化改造申请,交于相关部门审批,审批通过后在进行绿化改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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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还要看你所绿化的楼房是你一家独有的,还是集体共同居住。要是属于集体空间,你还得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。
城市绿化的好处很多,可以改善城市的卫生条件,有效地防治或减轻污染,城市中人们的呼吸、工业燃料消耗的氧气、排出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,都需要植物来吸收这些有害气体,净化空气,达到空气的自然平衡。许多风景优美的城市,不仅有优越的自然地貌和良好的建筑群体,而且还有优美的城市绿化环境。往往园林绿化的好坏对城市面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,没有花草树木的装饰,整个城市就不会有生气。
楼顶建花园合理不合理,不是个人说了算,现在地事情,是无法说清楚地,套用小偷公司的对联吧(说你合理你就合理不合理也合理,说不合理就不合理合理也不合理),哈哈哈哈,开个玩笑千万别认真,一笑而己。
市民楼顶上建花园合法吗?
市民在楼顶上建花园是否合法,主要取决于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。根据《城乡规划法》等相关规定,楼顶加盖建筑物必须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,并符合相关条件。
因此,如果市民想要在楼顶上建造花园,应首先确保自己对该楼顶具有个人产权,并经过物业批准,办理相关规划手续,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只有符合这些条件,楼顶花园的建设才是合法的。所以,市民在***建造楼顶花园时,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。
合法与否需要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。一般来说,若建筑物的楼顶未被规定为建筑物占用的空间,则可以建造花园等绿化设施。但是,在建造前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,取得相应的建筑许可和安全验收等手续。
同时,考虑到楼房结构和承受能力,需确保相应的技术标准,确保楼顶花园建筑的稳固和安全。
最后,还需遵循相关城市规划和环保的法律法规,确保楼顶花园的绿化效果和环保效果。
建花园涉及到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等法律问题,且可能对下方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。因此,在确认相关法律法规及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之后,才能够合法建造市民楼顶花园。需要注意的是,应保证楼顶花园的建设、使用和管理不会给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,且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范。
楼顶种菜国家有没有法律法规?
有。
若你种菜的楼顶平台为共用的,楼顶种菜既是改变原规划的用途,当属违反规定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小区楼顶属于共有的产权,由该栋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拥有,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。如果是自建房,屋顶可以种菜,既能防晒,又能避免漏雨。
一、购买房屋的注意事项
按照《物权法(草案)》的规定,开发商“买顶楼送空中花园”的销售方式是不合法的,开发商和顶层业主约定楼顶空间归属于其专有使用的,应属无效,不发生法律效力。因此,开发商既不能将楼顶空间归属于自己所有,也不能通过约定将楼顶空间归属于顶层业主专有使用,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。
二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所谓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”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对某一建筑物各自享有一部分所有权,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为各个业主共同所有。对商品房而言也就是产权人购房时付款所购买的公共分担面积。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、***、***、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,规定了“有约定的依照约定,没有约定的,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开发商自身享有所有权的以外,属于全体业主共有”。
法律依据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
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,不得改变用途。
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,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;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,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,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五十条业主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、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、场地,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。
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,业主确需临时占用、挖掘道路、场地的,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;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、挖掘道路、场地的,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。
业主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、挖掘的道路、场地,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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